(一)申诉须知
1、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1、下列案件适用公开审查程序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2、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首次提出的申诉,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后作出的复查决定,申诉人没有提出事实和理由而再次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进行复查。
3、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主要应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聘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4、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及职责
(1)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诉员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听证员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每次听证会聘请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2)人民检察院在举行听证会前,应为听证员充分了解案情提供必要条件。听证员在听证会上,有权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处理发表意见。参加听证会的申诉人主要是指原案当事人,也可以是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席听证会。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处理决定提出质疑,陈述申诉理由。
(3)在听证会上,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针对申诉理由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
(4)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主诉检察官或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听证会的书记员负责对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
5、听证会的程序
(1)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申诉人及其他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场,并向主持人报告。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及案由;宣布参加听证会的到场人员名单;宣布申诉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听证会纪律。主持人介绍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宣读原处理决定和原复查决定。
(2)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申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就申诉人的陈述作补充说明。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原处理决定或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的证据。
(3)在主持人主持下,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互相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向申诉人和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
(4)主持人对于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主持人经询问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没有新的补充说明后,应当请听证员向申诉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
(5)听证员可以就案件的某一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但不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发表意见。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申诉人当场无理取闹或者发生其他致使听证会无法进行的情况,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会。中止听证会的原因消失后,听证会应当恢复进行。
(6)主持人宣布休会。主持人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应当依照法律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表决。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重新开始。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应当是听证员通过表决产生的多数人意见。主持人宣布复查决定另行宣告,听证会结束。
(7)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附卷。复查案件的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听证员的听证意见为重要依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