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5年1月12日在九江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熊国钦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4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在市委和省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加快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胸怀“国之大者”,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为大局服务
坚决维护安全稳定。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3638人、起诉6671人。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等重大恶性犯罪和毒品犯罪,起诉966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起诉涉黑涉恶犯罪71人;办理全省首例没收已死亡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违法所得案,追回“黑财”1500余万元,相关做法获最高检推广。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及洗钱犯罪99人,追赃挽损5350余万元。推动网络空间治理,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1528人,浔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法治之力护航经济发展。起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488人,同比上升30.48%。监督纠正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问题18件次,清理涉企“挂案”7件,办理涉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02件,为企业挽回损失7230余万元。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68人,办理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案件18件。畅通检企沟通渠道,解决涉企诉求93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529件次。
持续守护生态之美。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25人,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12件,督促保护林地、耕地、水域3.2万余亩,追偿生态修复费2300余万元。柴桑区检察院办理的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配合“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开展长江及鄱阳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山江湖海城”等专项监督,推动有关单位综合治理船舶污染、湿地破坏、非法捕捞等问题,全省鄱阳湖湿地保护公益诉讼专案现场调度会在都昌召开。瑞昌、湖口等地分别设立长江四大家鱼检察保护联系点、中国江豚湾生态检察综合履职办案基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扎实推进社会治理。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的同时,不批捕1594人、不起诉1472人。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8%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一审服判率97.6%。针对社会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25份,助推开展专项整治34次、建章立制9项,武宁县检察院纠治违规刻制公章检察建议被省检察院评为优质案件。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呈送调研报告23份,获领导批示16件,濂溪区检察院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问题调研报告入选全省优秀“检察建议+调研报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获评全省“八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起诉职务犯罪76人,同比上升61.7%,办理了最高检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5件和李茂荣、严水石、康梦晨等厅局级、县处级职务犯罪案件6件。依法行使检察侦查权,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5件9人,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信。
二、聚焦急难愁盼,以高水平民生保障为人民司法
全力守护群众身边安全。紧盯“钱袋子安全”,严厉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起诉1303人,追赃挽损1000余万元。紧盯安全生产,起诉重大责任事故、危险作业等犯罪10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7件,推动解决燃气、建筑、危化品生产经营等领域安全隐患980个。紧盯食药安全,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28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4件;开展餐饮类探店视频专项监督,督促下架违规视频2.6万个,保障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食品安全。庐山市检察院就产销含有禁用物质的“消”字号产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惩罚性赔偿金481万元,保护消费者用药安全。
倾情关爱特定群体权益。办理涉劳动者支持起诉案件158件,帮助追索劳动报酬、损害赔偿金等487.4万元。针对建筑企业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5份,为近万名建筑工人兜牢安全“防护网”。开展困难妇女群体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帮扶108人。湖口、永修、德安等地检察机关聚焦妇女平等就业,推动职能部门督促企业整改招聘岗位限定男性的行为。起诉养老诈骗犯罪28人,办理太阳山养老公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帮助300余名涉案老年人追回损失1824万元。办理各类涉军案件9件,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都昌县检察院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帮助一名现役军人追回拖欠12年的赔偿款16万元。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7人,彭泽县检察院办理的“隔空猥亵”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起诉340人,附条件不起诉106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17248人次,向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84份。落实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机制,帮助20名未成年人顺利复学。195名法治副校长开展校园普法活动230余场,覆盖4万余人。浔阳区检察院法治教育基地被授予全省法治教育基地。
依法化解群众涉法涉诉烦心事。深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对685件信访全部做到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涉检信访量、“案-访比”分别同比下降13.51%、56.52%。市、县检察院领导带头接访,包案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疑难复杂信访案件99件,化解率93.75%。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法结”“心结”一起解,组织检察听证1680场,向38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98万元。德安县检察院“德润人心”工作品牌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典型事例。
三、维护公平正义,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为法治担当
刑事检察监督不断优化。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规范化运行,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立案或撤案237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469件。对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17件,法院已改判或发回重审11件。深化“派驻+巡回”检察,督促整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132个。推动依法规范适用“减假暂”,对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8件均被采纳。
民事检察监督精准有力。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77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请抗诉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3件,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05件。办理虚假诉讼案件20件,斩断利用打“假官司”将抵押车辆非法解押过户谋取不法利益的灰色产业链。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专项监督,助力18家金融机构挽回损失3000余万元。
行政检察监督全面深化。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63件,对行政生效裁判依法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40件,对行政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8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68件。开展“小过重罚”专项监督,督促纠正行政执法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问题8件。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督促行政机关移送立案侦查16件,对被不起诉人移送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636件,市检察院在全国行政检察履职研讨会上作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经验发言。
公益诉讼检察精准规范。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9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32件、民事公益诉讼60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359件,绝大多数公益损害问题在起诉前得到解决。依法提起诉讼49件,同比增长28.9%,全部得到裁判支持。修水县检察院以“诉”的形式督促商贸行业整改火灾隐患500余个,守护中小零售、餐饮商家消防安全。完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转化机制,加强“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建设,从中发现线索立案65件,全社会关心公益保护的氛围日益浓厚。
数字检察战略深入实施。构建和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190个,办理案件1314件,研发的8个模型在全国、全省推广,经开区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模型应用推进会上作经验介绍。市检察院构建水土保持法律监督模型,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700余万元,同时推动完善税收管理系统,堵塞监管漏洞。
四、锻造过硬队伍,以高标准自身建设为检察固本
加强政治建设凝心铸魂。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筑牢政治忠诚、强化检察担当。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推进理念更新、作风改进、能力提升。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向上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46次。自觉接受市委巡察,制定整改措施223条,全部落实到位。发挥党建带队伍、促业务作用,培育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案例15个,市检察院“党建红引领检察蓝”获评市直机关优秀党建品牌。
持续从严治检正风肃纪。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运用关键少数“头雁领学”、专题读书班“潜心深学”、基层党支部“联动联学”、警示教育基地“参观见学”等形式,引导检察人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记录报告1107件,同比上升5%。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落实情况通报、定期会商等机制,支持配合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10人。
坚持人才兴检蓄势聚力。全市检察机关新招录公务员、遴选员额检察官39名,队伍年龄学历结构进一步优化。系统打造九检大讲堂、诉辩交流赛、检察官微课堂等业务实战品牌,组织分层分类培训144期3900人次,推动以过硬本领扎实履职。与江西财经大学、九江学院等高校开展教育培训、共建研究基地、合作研究课题,推进法学教育与检察实务互融互促。全市人才强检成效不断显现,在业务竞赛中荣获全国能手1名、全省标兵4名,2起案件入选全省刑事检察优秀示范庭,22篇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年会论坛获奖。
深化检察改革赋能增效。对标最高检改革工作规划,制定并落实全市检察改革重点任务清单36项。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压实领导干部办案责任,全市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3477件,同比上升12.52%。深化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柴桑区检察院办理的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未继续执行监督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并整改问题1530个,追究司法瑕疵责任12人、提请惩戒1人。
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支撑。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实行“一院一档”台账式管理,深化落实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机制。选优配强基层班子,协助地方党委调整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19人。深化“一院一品”“一院多品”建设,打造“长江大保护检察卫士”“青年检队·共护青春”等18个工作品牌,其中2个入选省检察院首批重点培育品牌。2024年,全市两级检察院共有23个集体、41名个人荣获省级以上表彰,8件案件被最高检认定为有代表性高质效案件,25个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或优秀案例。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不断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两级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20次,办理并回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21件。市检察院专项报告长江及鄱阳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得到市人大常委会有力监督支持。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邀请代表委员及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参与案件公开听证等活动3866人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1406件次。扎实推进阳光检察,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9231件,发布“两微一端”信息7300余条,召开新闻发布会27场,浔阳区检察院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九江检察工作的发展与进步,是市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离不开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热忱关心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诚挚敬意!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检察司法理念跟不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还有差距;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服务举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提升;检察履职还有短板弱项,监督不全面、不深入问题依然存在;检察队伍素质还有欠缺,全面从严治检还需常抓不懈。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难题解新题。
2025年工作安排
新的一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是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更加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持续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政治坚定引领检察工作正确方向。自觉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新检察理念,在监督办案中更好落实“三个善于”、统筹“三个效果”。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永葆对党忠诚的政治本色。
二是进一步融入中心大局,更加用心保障民生民利。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开展“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着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九江、法治九江。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突出打击涉民生犯罪,深化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加强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等公益保护,努力增进人民福祉。
三是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更加有力维护公平正义。加大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加强民事类案监督、深层次问题监督,深化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生效裁判及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扎实推进行刑双向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深化公益诉讼检察,加强法定领域起诉工作。深化监检衔接,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稳慎推进检察侦查工作。
四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更加高效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检察官惩戒、司法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一体抓好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加强检察技术办案支撑,深入推进数字检察工作。
五是进一步坚持从严治检,更加努力锻造新时代检察铁军。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深入实施检察队伍素能提升工程,加大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培养力度。与时俱进夯实基层基础,切实为基层办实事、解难题。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凝心聚力、真抓实干,敢作善为、忠诚履职,努力推进九江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九江篇章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附: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一、有关用语说明
1.涉企“挂案”:指企业或企业家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不同诉讼阶段长期不处理、没有结论的案件。这些因久侦不结、程序倒流、久拖不决等原因形成的“挂案”,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对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
3.入职查询制度:指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前科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以切断其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渠道。
4.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向监护人发出督促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5.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机制:指检察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互通信息、联动帮扶、合力监督等方式,强化协作与配合,防止涉案未成年人辍学、失学,保障教育权利落实的工作机制。
6.“案-访比”:指一段时间内某检察院办案产生的信访数与该院受理的案件数之间的比值。“案-访比”可以反映出检察院办案质效和群众满意度,“案-访比”越低,办案质效越好,群众满意度越高。
7.巡回检察:2018年10月,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对监狱、看守所实行“派驻+巡回”的检察方式。巡回检察是以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为基础,调整充实和整合力量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管场所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执法等活动开展法律监督。
8.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其中反向衔接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活动。
9.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转化机制:检察机关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发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案件化办理,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从检察机关制发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中梳理能够借助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合力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共同推动解决公益保护问题,实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双向衔接转化”。
10.“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最高检部署推动的互联网公益诉讼志愿者在线平台,集线索举报、线索评估、专业咨询等功能为一体,旨在通过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公益保护新格局。志愿者对发生在身边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等各个领域的公益损害问题,可以通过平台直接反映到检察院,成为检察机关的办案线索;可以通过平台参与检察机关专业咨询、公开听证,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
11.“三个善于”: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检察办案理念,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二、有关案例介绍
1.全省首例没收已死亡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违法所得案:胡创鑫系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该组织通过为境外赌博“洗码”聚敛财产,用于组织发展壮大。胡创鑫在涉黑暴力事件中死亡后,其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境外赌博“洗码”账户中分给其人民币1500万元,转入其配偶账户。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胡创鑫配偶账户上的1500万元有可能源自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遂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证明该1500万元来自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为落实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打财断血”工作要求,九江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建议法院没收胡创鑫“黑财”1500万元及其收益、孳息,获一审、二审裁定支持。
2.李某某等3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8年9月开始,李某某先后在九江、上饶、宜春、赣州等地招募业务员,在商场、超市、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地段开展相关APP注册推广业务,在此过程中收集路人的姓氏、手机号码、身份证后四位数字等信息,后以每组信息10至1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共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9339条,非法获利782203元。2023年7月,浔阳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11人提起公诉,对其余23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8月,对全案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月,浔阳区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全案人员承担72万元公益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提出上诉,2024年3月,九江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做优‘检护民生’做实人民至上”典型案例。
3.蔡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5月至10月,蔡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位于某山场上的马尾松(松材线虫病死木)和天然阔叶林,并销售获利。2021年6月,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蔡某某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80.2605立方米,其中83.1455立方米因属于松材线虫枯死木予以扣除,实际滥伐天然阔叶林蓄积量为97.115立方米。2022年3月,柴桑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并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蔡某某赔偿滥伐林木97.115立方米的生态损失费用8207.5元,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该案将已枯死的树木不计入滥伐总量,为类似案件提供办案参考,获评2024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全国生态日”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4.武宁县检察院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整治违规刻制公章问题:武宁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本地存在违规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情况,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促进公章刻制业相关问题治理,该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完善行业规范,开展打击“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查处私刻公章案件8起,移送起诉7人、行政拘留1人,辖区内涉公章类案件同比下降71%。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优质案件。
5.濂溪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推动整治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问题:濂溪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内现制现售饮水机净水率约为30%,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尾水直接排入下水道,造成水资源浪费等问题。该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排查小区饮水安全情况,促进尾水利用。被建议单位全部采纳,通过安装蓄水池和接入绿化管道等方式对尾水进行重复利用,每年节约用水约9000吨。该院结合办案及调研情况,向濂溪区区委区政府呈送《濂溪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情况调研报告》,得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水利、住建、卫健委、街道等相关职能单位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售水机的经营、管理及维护。该案例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建议+调研报告”。
6.上饶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茂荣受贿案:2007年至2022年,李茂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84万元。经省监委商请,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共同派员提前介入,及时完善固定证据。2024年2月,九江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李茂荣提起公诉,李茂荣当庭认罪悔罪。2024年9月,九江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茂荣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7.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级干部严水石受贿案:2004年至2023年,严水石利用曾担任赣州市林业局局长、安远县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50.5264万元。经省纪委监委商请,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共同派员提前介入严水石受贿案,及时完善固定证据。2023年12月,九江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严水石提起公诉,严水石当庭认罪悔罪。2024年3月,九江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严水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8.九江市濂溪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康梦晨受贿案:2013年至2024年,康梦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余元。经九江市监委商请,九江市检察院、都昌县检察院共同派员提前介入,及时完善固定证据。2024年8月,都昌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康梦晨提起公诉,康梦晨当庭认罪悔罪。2024年11月,都昌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康梦晨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9.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3年4月起,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生产手续、资质的情况下在庐山市租赁厂房大规模生产带有“消”字号的“乌蛇拔毒膏”“苗疆毒虫抑菌膏”“金蛇断痒膏”等180余种消毒产品,同时在产品中添加氯倍他索丙酸脂等违禁物质,通过物流销售至全国各地。2024年6月,庐山市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涉案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对库存的产品进行无害化销毁,同时判令被告人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81596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7月,庐山市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人,三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10.太阳山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年9月,鲁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公司建设太阳山老年公寓(现更名盛世天颐会),由鲁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鲁某某、周某某、鲁某等人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以享受入住优惠和三年还本付息(年利息6.5-9%)为诱饵,向老年群体吸收资金共计1800余万元。项目资金链断裂后,三百余名老年人的养老钱血本无归。案发后,九江经开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追赃挽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2023年2月,该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鲁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针对涉案企业经营主体有变更以及资可抵债的实际情况,经开区检察院与区处非办、公安机关等单位沟通协作,于2024年2月成功追回赃款,并向300余名老年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款1824万余元。
11.余某等人与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监督案:现役军人余某父亲2012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吕某某负主要责任。都昌县法院经余某等人诉请,判决吕某某支付各项损失18万余元。但吕某某履行2万余元后,其余本金一直未予支付。法院于2014年5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2024年1月经申请恢复执行,但仍未执行到位。余某通过军事检察院将该线索转至管辖地都昌县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监督。2024年5月,都昌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县法院存在不当终结执行程序情形,且吕某某通过政府征收拆迁获得补偿款,具有履行能力。据此,都昌县检察院立即对吕某某释法说理,并与属地军事检察院互通执行监督工作进展。2024年6月,都昌县检察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推动执行到位本金16万余元。
12.刘某某“隔空猥亵”案:2023年,刘某某多次通过网络社交媒体软件结识年轻女性,先以赠送手机、电脑引诱,后以向法院起诉、对外公布裸体视频等胁迫多名女性拍摄淫秽和带有侮辱性质的照片和视频,并存储至其个人网盘用于其本人观看。2023年7月,彭泽县公安局接被害人方某某(女,15周岁)报案,称其被QQ网友威胁后按照其要求拍摄了裸照发给对方,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彭泽县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该案,在依法批准逮捕刘某某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查明了多名被害人身份。2024年5月,该院以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彭泽县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对存储在其个人网盘账号的内容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性删除处理。法院判决后,彭泽县检察院向网信部门制发工作提示函,提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前端治理,同时联系专门机构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13.修水县检察院督促整治商贸行业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2024年1月,修水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对辖区“九小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走访调查,发现部分餐饮店、商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2月,该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4月,被建议单位作出回复,认为其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鉴于涉案消防安全隐患未得到整改消除,修水县检察院依法向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地永修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案件审理期间,被诉单位积极开展辖区商贸行业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排查经营主体2000余户,督促整改问题隐患500余个。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修水县检察院建议法院终结诉讼,7月,法院裁定终结诉讼。该案被最高检认定为有代表性高质效案件。
14.九江市检察院督促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九江市检察院构建水土保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相关单位调取近3年全市监管数据2万余条,经数据碰撞分析,发现存在水土保持方案“应编未编”、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未缴”“应免未免”、审批数据“应移未移”等四类问题,涉及建设项目2000余个。2024年7月,九江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推动有序开展方案编报、费用征缴、信息移送、费用减免等工作,全市共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700余万元,税务部门对税收管理系统进行更新,堵住监管漏洞。结合办案,市检察院呈报专项调研报告,获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主要领导批示肯定。该案被最高检认定为有代表性高质效案件。
15.柴桑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等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未继续执行监督案:张某某、陈某某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月和2016年3月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均被送交九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二人均被发现此前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张某某于2015年8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陈某某于2017年9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人在刑满释放后,未被移交九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导致他们的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予执行。2023年7月,柴桑区检察院在对试点戒毒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了未依法将张某某、陈某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剩余期限的线索,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1月公安机关回复并采纳了检察建议,将两人移送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并对2012年至2023年9月期间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核查,确保戒毒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及时移送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实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无缝衔接。该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三、数据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