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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法检两院联合发布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5-08-18 19:29:4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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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诉A保险公司等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例二: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行政机关未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诉某行政机关未履行林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行政机关未履行耕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诉占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诉元某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诉A保险公司等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物流公司所属罐式半挂车在彭泽县马当镇与某运输公司所属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罐式半挂车装载的危化品(甲基叔丁基醚)泄漏,造成周边土壤、水等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消防、环保等应急处置。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罐式半挂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某物流公司罐式半挂车及其牵引车在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某运输公司半挂牵引车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经鉴定,因危化品(甲基叔丁基醚)泄漏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70950元,应急处置费用167340.75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4年5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请某物流公司、某运输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鉴定等费用共计868290.75元,三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申请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2024年6月,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依法支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4年11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由A、C保险公司分别向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鉴定等费用600003.52元、258287.23元,某物流公司、某运输公司分别向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3000元。A、C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污染系保险合同约定免责事由等理由,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载危化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后保险责任如何承担,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作用,有效破解危化品泄漏污染环境追责难题。


案例二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行政机关未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修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内多处被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化肥农药等残留物流入修河,破坏湿地生态环境。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问题线索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无人机航拍测绘、调取卫星遥感影像、取样检测、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湿地公园范围内被开垦种植区域面积为5.53亩,种植区域水体总磷等5项指标超标,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监管。2023年2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某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规种植破坏湿地生态问题进行监管。检察建议期满后,某行政机关未依法采取整改措施,案涉公益损害问题仍然存在。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3年7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向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地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恢复受损公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诉行政机关积极开展湿地违规种植专项整治。整改完成后,市县法检两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现场整改评估,确认整改效果良好。因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并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后撤回起诉。2023年11月,永修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修河源国家湿地公园是修河的源头水源涵养区,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屏障。本案中,法检两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形成监督合力,以“诉”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有效发挥司法机关以案促治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


案例三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诉某行政机关未履行林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5.45亩林地铲平并铺设水泥用于生产经营,破坏了林业资源。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取卫星遥感影像、询问责任人、调取行政监管资料等方式查明案情。2024年1月,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与某行政机关磋商,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后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某公司通过在水泥地面上铺土种植草皮的方式进行虚假整改。2024年4月,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向某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案涉违法行为整改到位。2024年6月,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称经督促整改,被破坏林地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造林质量符合要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继续跟进调查,发现案涉地块虽表面覆土种植了苗木,但土壤内仍有大量水泥块未清除,经委托鉴定,案涉林地未达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标准。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4年8月,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修复受损林地。案件审理期间,某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督促、指导某公司修复被破坏林地,按照标准种植了苗木。整改后,经重新鉴定,被占用林地已全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因本案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2024年9月,濂溪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林业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针对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从恢复受损公益角度出发,通过磋商、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持续监督。审判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裁判力量,与检察机关形成助力林业资源保护修复的有效合力。


案例四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行政机关未履行耕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彭泽县某村6.5亩耕地建设临时沥青搅拌站。临时用地期满后,某公司未办理延期手续,亦未拆除沥青搅拌站恢复耕种条件,致使耕地资源被破坏。2024年5月,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某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监管职责,督促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整改期满后,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沥青搅拌站虽已拆除,但耕地内仍有许多石块和沥青残渣,经委托鉴定,案涉地块未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4年11月,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向彭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耕地保护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案件审理期间,某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经鉴定评估,案涉耕地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因本案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2025年3月,彭泽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本案中,法检两院紧盯耕地修复治理,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耕地保护监管职责,有效保护耕地资源。


案例五

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诉占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占某等6人多次在鄱阳湖都昌水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秦某、彭某明知系非法捕捞渔获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占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03500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4年10月,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刑事追责外,诉请判令占某等8人在鄱阳湖水域开展生态修复,如未修复则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3500元。法庭审理期间,在法检两院、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占某等8人在鄱阳湖都昌水域增殖放流价值203500元的四大家鱼鱼苗。都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某等8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破坏鄱阳湖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2024年11月,都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占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缓刑不等刑罚,追缴违法所得97858元。

【典型意义】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都昌县法检两院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既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以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六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诉元某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元某等2人在永修县三溪桥镇等地多次使用猎套非法狩猎,共猎获小麂、白鹇、果子狸等野生动物58只。经鉴定,元某等人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55520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4年8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刑事追责外,诉请判令元某等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5520元。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元某等2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24年10月,永修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元某等2人判处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缓刑不等刑罚,追缴违法所得10365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永修县法检两院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步进行刑事打击和民事追责,筑牢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屏障。


案例七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刘某组织人员在修河盗采河砂1280立方米并对外销售。经鉴定,刘某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52694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4年4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刑事追责外,诉请判令刘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694元。审理期间,刘某主动缴纳上述赔偿金。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了生态环境,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24年6月,武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41200元。

【典型意义】

河道非法采砂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武宁县法检两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密切协作,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并重,一体追究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切实守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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