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作者: 时间:2012-03-22 点击数: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以学校签章认定的印有同意编号的《就业协议书》原件为准,复印、伪造无效。

2、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订的用人单位的协议书生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生效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以口头形式的协议或约定,一律不予承认;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4、报考研究生或准备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备注。未告知、未协商由于研究生录取或专升本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5、毕业生需要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的,邮寄应采用特快、挂号的方式,送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再次利用他人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按违约处理。

7、如毕业生违约,毕业生需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解约书面证明,承担违约责任后,根据学院管理办法向学校申请领取就业协议书继续择业(学院规定,毕业生因违约需重新申请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律在毕业离校后才能办理);如用人单位违约,目前没有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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