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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检察机关“守牢生态安全底线” 刑事检察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15 22:2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特发布4起“守牢生态安全底线” 刑事检察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目录

1.周某春、余某贵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朱某某非法采矿案

3.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4.江西展航环保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例一

周某春、余某贵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江某南与被告人余某贵、江某生等人约定收购他们从鄱阳湖捕捞鱼类水产品。其后被告人余某贵、周某春、江某英、周某娥等人在鄱阳湖都昌县芗溪乡鄱阳湖水域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作业,捕获花、白鲢等渔获物4900余斤。案发后,江某英、周某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永修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2024年7月5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对其他四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办案经过】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永修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19日,该院通过应用“环资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法律监督模型”发现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决定立案调查。经永修县检察院与都昌县农业农村局、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充分的生态损害赔偿讨论磋商。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代表在永修县吴城镇望湖亭水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放流鱼苗7万余尾(价值14万余元)。2024年5月17日,刑事检察部门按照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将决定不起诉的江某英、周某娥二人,决定向主管机关都昌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对周某娥、江某英作出行政处罚,7月26日,都昌县农业农村局对二人作出行政罚款。

【典型意义】

鄱阳湖作为长江中下游复合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长江中下游流域的水生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鄱阳湖水域非法捕捞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利用刑事惩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数字检察、行刑衔接、行政磋商等手段,依法提起公诉,认定生态损害赔偿方式及费用,即有力惩治破坏渔业资源者,也有效、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切实以严密法治筑牢司法防线,以检察履职守护鄱湖碧水蓝天。

案例二

朱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蓼南乡、星子镇沙山沙场附近多次非法采砂。2022年6月21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次非法采砂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4月17日,朱某某再次擅自进行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9日向庐山市人民法院就第二次非法采矿案件提起公诉,庐山市人民法院于12月20日以非法采矿案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办案经过】

第一次审查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中,庐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就是否可以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21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庐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3年4月17日,朱某某再次擅自进行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11月3日,庐山市公安局以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充分调取案卷资料、传唤讯问等方式,认定朱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1月29日向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在第一次被移送起诉时,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建议行政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做好了行刑处罚的衔接闭环。但朱某某仍屡教不改,继续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在第二次被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追究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刑事责任,体现了“该严则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召开公开听证,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做到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案例三

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从网上购得10套弹簧猎夹,2023年9月在彭泽县梅花鹿保护区实验区安装了3套弹簧猎夹狩猎野生动物。同年11月底,宋某某发现其中一套猎夹捕获到一只野生梅花鹿,随即现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梅花鹿杀害肢解,将部分梅花鹿肉、肚子等带回家,鹿皮及内脏则被扔在狩猎现场树林中。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宋某某家提取到的疑似野生动物肚子、蹄子来源于鹿科鹿属梅花鹿华南亚种,该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4年6月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经过】

审查逮捕时,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彭泽县公安局查扣的涉案野生动物残肢无法直接确认疑似野生动物肉体所属的物种、保护级别及价值,决定以非法狩猎罪对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并提出妥善保存查扣的野生动物肉体组织,尽快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野生动物肉体组织进行DNA测序、确定种属的继续侦查意见,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罪名。公安机关采纳全部继续侦查意见,立即委托机构对涉案野生动物肉体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肉体组织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2024年3月29日刑事检察部门就该案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案件线索。2024年4月26日,向彭泽县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鉴于本案案发地点在彭泽县东升镇桃红岭梅花鹿保护区内,经彭泽县检察院与彭泽县人民法院两家协商,决定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4年6月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典型意义】

彭泽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野生梅花鹿南方亚种最大的分布区,是众多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宝库。检察机关重视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保护野生动物及自然栖息地,制度化形式落实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案发地点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将庭审现场搬到梅花鹿保护区内,结合庭审现场开展法治宣传,讲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力震慑犯罪行为,引导人们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物种多样性。

案例四

江西展航环保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肖某琳、肖某玲、肖某某、肖某风、余某利用常某平职业资格以江西展航环保有限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环评报告700余份。被告人肖某琳、肖某玲、肖某某、肖某风、余某、常某平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2023年9月11日濂溪区人民法院对八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办案经过】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围绕上下游全链条打击重点,提出详细取证提纲,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因本案涉及环评领域专业知识,该院多次与环保部门交流专门性知识,了解环评操作规程。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充分征求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3月1日,该院以常某平等八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为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环评造假行为,建议法院对涉案人员作出终身从业禁止。

【指导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在系统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发展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对环评领域造假行为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与预防,坚持前后端一起罚,上下游一起治,拧紧责任的全链条。发挥公诉和检察公益诉讼双重职能,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等法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专业领域作用、与检察机关配合协作,共同推进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精准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维护环评服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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