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学院章程

作者: 时间:2011-03-30 点击数:

牡丹江医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牡丹江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是:牡丹江医学院,地址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

第三条 学院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自主办学。

第四条 学院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医疗服务,培养医学人才,发展医学科学技术,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学院的发展(类型)定位是“教学型医学院校”,办学层次定位是“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压缩专科教育,重视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院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立足本省,服务全国,主要为区域及全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服务,坚持“为农村办学,为基层服务”的办学特色,成为培养应用型医学人才、产出较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基地。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建设“有竞争实力的教学型医学院校”为目标,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创新、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促进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大学功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教育形式及办学模式

第八条 学院以学历和全日制教育为主,以非学历和非全日制教育为辅。学历教育形式分为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层次包括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

第九条 普通教育是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成人教育是学院教育的重要补充,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学院资源情况,适度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各类学历教育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标准,积极推进实施学年学分制。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达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办学规模及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 学院在校生规模,普通本科教育为9000人左右,专科生教育为800人左右,成人学历教育为2000人左右。

第十四条 学院以医学学科为主,适度发展与医学相关的理学、管理学学科,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

第十五条 学院以医学类专业为依托,开设医学与理学、工学、管理学相交叉的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教育改革

第十六条 学院本科教育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素质全面,适应基层医药卫生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七条 学院着眼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教学改革,注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相结合,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不同层次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结合专业和学科特点,建立和创新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优质和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九条 学院大力加强德育工作,通过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引导学生全面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条 学院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为重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逐步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教育教学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求,适时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不断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建立现代化的教学和管理网络平台,优化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教学质量督导、检查和评估制度,对教师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学生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状态进行评估。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础研究,积极开展应用研究,不断推出新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同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支持交叉学科研究项目和群体,促进学科间相互渗透和交叉,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院科技管理队伍建设,进行重点培育,形成科技创新能力的团队。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实力,确定阶段性科研方向,组织优势力量,进行攻关。

第六章 附属医院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附属医院也称临床医学院,性质为国有非营利性医院,是学院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学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医疗活动和财务经济活动与往来在学院指导下独立开展。

第二十九条 附属医院必须以临床教学为中心,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临床教学水平。

第三十条 附属医院的管理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 组织机构和管理

(一)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二)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医院各项管理工作需要,合理、高效。

(三)院级领导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卫生政策,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

第三十二条 依法执业

(一)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四)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第三十三条 医疗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三)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四)医疗技术管理包括:

(1)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并建立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具有与开展的技术或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以及确保患者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该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3)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4)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

(5)进行医疗技术科研,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审批。

(6)不得应用未经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第三十四条 医院服务

(一)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二)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能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

(四)创造良好服务环境和科学的服务流程。

(五)严格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

(一)制定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三)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院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七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党委对学院实行全面领导。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医疗、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学院改革、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学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认真做好党建工作。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基层党委(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要求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医疗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六)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

(七)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体制。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院、系及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院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院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坚持校务公开;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学院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大会常设主席团履行职权。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保障学院学术治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医疗工作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学院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保障学院学位授予质量。学位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位授予的政策和制度;

(二)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按业务分工,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及工作方案,评审教学、科研成果,研究教学、科研工作等重大事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医疗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管理本院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

(八) 负责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推荐工作。

(九) 组织本院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第四十五条 根据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立若干学院行政、党务管理机构和必要的教育教学辅助部门,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后勤服务标准化,保证教学、科研(及医疗)、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七条 通过合理定编、定岗、定职责等措施合理确定学院的“生员比”和“生师比”,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教育成本。

第四十八条 切实加强领导,实现学院统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学院党外人士队伍建设,为统一战线输送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的人才。重视学院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大力支持民主党派工作。

第八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院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学院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院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践。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劳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职责。

(三)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第五十三条 学院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高教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科研、医疗服务和为基层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认真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校本部的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务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医疗成果、管理成绩实行奖励制度。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认真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了解国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强的医学专业技能。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与教学计划相关的部分教育教学场所、实验动物、医学信息、设备及图书资料。

(二)品学兼优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可获得奖学金,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特困生还可获得助学金。

(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优秀学生可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和奖励。

(四)由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心理、就业压力产生的问题可享受咨询服务。

(五)对学院给予其的处分具有知情权,如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诚实守信,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诚实劳动和合法服务收入,学院将给予依法保护。

学生可以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校内组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学院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发展建设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六十二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各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学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院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六十五条 学院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实行财务责任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全面负责学院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部门要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十一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十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七十一条 学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确保学院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院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第七十二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学院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高教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章 校训 校徽 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校训为:立德立行 唯实唯新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校徽是以双写的M图案(分别代表牡丹江、医学)为核心,环绕中、英文校名及创建时间1958年。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院庆日为8月31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院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院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 学院章程需要修改时,由院长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院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长负责解释。

中国.黑龙江.牡丹江.爱民区通乡路三号 邮编:157011 电话:0453-658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