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各类学校接收外国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制度

作者: 时间:2022-09-05 点击数:

黑龙江省教育厅各类学校接收外国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9号令)、《中小学接收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教育部第4号令)和《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港[1999]22号)。

  四、所需条件

  (一)申报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科研院所)。

  (二)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高等学校(包括科研院所)及其他教育机构接收外国留学生(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的申请报告;

  (2)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厅、局级)同意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批复;

  (3)学校所在地(市)公安部门的意见;

  (4)包括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生活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等内容的书面计划;

  (5)拟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类别、招生规模、培养规格和开设的专业;

  (6)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签证、居留证管理制度、校园管理制度和宿舍管理制度;

  (7)招生简章的样本。

   2、中小学校接收外国学生(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学校接收外国学生的申请报告;

  (2)学校所在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

  (3)学校所在地(市)公安部门的意见;

  (4)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区、县级)同意接收外国学生的意见;

  (5)包括对外国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生活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置及管理制度等项内容的书面材料;

  (6)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和教学管理、签证管理、校园管理和住宿管理制度等;

  (7)招生规模和招生简章样本;

  (8)学费标准。

   3、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原件1份)。

  (1)学校接收港澳台学生的申请报告;

  (2)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厅、局级)同意接收港澳台学生的意见;

  (3)包括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生活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及管理制度等内容的书面计划;

  (4)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和教学管理、签证管理、校园管理和住宿制度等;

  (5)招生规模和招生简章。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各类学校接收外国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申请材料的申报

  (1)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相应的材料报至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承办人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和补正时限。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核

  (1)承办人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分别抄送省外办和省公安厅。

  (2)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主管处室到实地进行考察并征求反馈意见,由分管副处长提出意见,处长审定,报主管厅长同意后商省外办、省公安厅,三单位会签。

  工作时限:我厅初审15个工作日。

  3、下达批文

  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承办人负责批文的撰写和印发,并于批文出台后,通知申办单位,并送省外办、省公安厅备案,同时报送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实施政务公开,将工作过程及结果在黑龙江教育信息网上公示。

  六、监督检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黑ICP备09098550号 Copyright (C) 牡丹江医学院 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 邮编:157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