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教师(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审核制度

作者: 时间:2021-11-23 点击数:

黑龙江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教师(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制订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的规定》(国发[1980]270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文教部门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3]90号);

  3、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印发〈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的通知》(教外办[1991]462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6]82号);

  5、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

  6、国家外国专家局《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使用和查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通知》(外专发[1993]216号)。

  四、申报单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体育工作队)。

  五、申报材料

  先将材料提交至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处后,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5份):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收外籍教师的申请报告;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包括同级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同意聘请外籍教师的批复;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在地(市)公安部门的意见(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证求意见表》);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外国专家生活制度》、《外国专家工作制度》、《外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三项内容的书面制度;

  5、除公立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须提交《办学许可证》、《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条形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式说明材料。

  六、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材料标准

  由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科教文卫处将其所收材料完整的一份转至我处审核,我们将审核:

  (1)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教学场地、师资符合办学批准单位要求的标准;

  (3)生活,设备,安全、卫生,达到涉外标准(其中2、3项为现场实地考察审核)。

  2、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审核由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转来的征求意见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收理。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收理,一次性转回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

  (二)审核

  1、审核标准:按现行之规定(国务院[2004]412号令),先由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审核。黑龙江省教育厅只审核其转来的征求意见材料。

  2、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了解申请单位的全面情况,对征求意见材料进行再审,对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及时通知省外专局,由其通知申办单位补齐或修改;

  (2)实地考察。会同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外专局主管处室到实地进行考察。

  (三)审定

  1、审定标准:按现行之规定(国务院[2004]412号令),先由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审核。黑龙江省教育厅只审核其转来的征求意见材料。

  2、本岗位责任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责任人初步审核确定同意、不同意人员名单,并提出其理由,报分管副处长提出意见,处务会集体研究,处长审定,报批准人审批后,转省外专局。

  (1)按照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审核。

  (2)同意审核意见,签署同意意见,转省外专局。

  (3)不同意审核意见,提出意见及理由,转省外专局。

  七、审批时限

  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在我厅审核总时限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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