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奖励与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6-2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牡丹江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在之一的纪律处分: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者,可按期解除察看;

(二)无悔改表现或再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解除察看,须由本人提交一年来个人总结,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解除察看意见后,报学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警告或处罚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哄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故意破坏公物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打架、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提供伪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互相斗殴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至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至他人重伤者(以公安机关指定验伤医院证明为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纠集或伙同校内、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动手打人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喝酒后打架或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寝室、会场、食堂、校园等公共场所吵闹、起哄、乱抛杂物、燃烧物品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闹事,败坏校风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考试、成绩评定、组织纪律、学生处分等工作对教师或工作人员威胁、恫吓、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招引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或男女交往行为越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点,在校园内勾肩搭背、依偎搂抱、牵手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除进行教育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讲脏话、粗话。谩骂取笑他人,造谣、诬陷、恐吓或以其他方式侮辱他人人格者,除公开赔礼道歉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传播、制作、观看、贩卖淫秽书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参与赌博及变相赌博者,初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赌博及变相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考试作弊和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初次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考试作弊拒不认错,当时或事后无理纠缠、顶撞、辱骂、围攻、殴打、报复监考教师或管理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贿赂、威胁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考试前无论以何种方式得到试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经批准,夜不归寝达到下列天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夜不归寝一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夜不归寝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学生家长;

(三)夜不归寝三次给予记过处分;

(四)夜不归寝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夜不归寝五次以上者给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纪事件知情不举或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期间连续受到过三次警告以上处分者,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设法隐瞒事实真相者;

(二)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三)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者

(四)屡次教育后,再次违纪者;

第十七条   对于认错态度好,主动交代问题或主动揭发有关问题者,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十八条   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本科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凡被开除学籍及其他原因应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三天内离校。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闹校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受到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在职学生要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凡是受处分者一律在全校通报。处分决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处分报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学院提出意见,学生科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学生科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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